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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提议对含9-14个碳原子的全氟羧酸进行限制

欧盟于2020年8月3日发布关G/TBT/N/EU/731号通报,公布了有关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C)1907/2006号法规(即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8项关于链中含9至14个碳原子的全氟羧酸(简称C9-C14 PFCA)、其盐和相关物质的限制要求的草案。欧盟将就该草案展开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

C9-C14 PFCA盐类和相关物质

C9-C14全氟羧酸相关物质是指根据分子结构被认为有降解或转换为C9-C14全氟羧酸的潜在可能性的物质。

 


限制要求 

作为另一物质的组分、在混合物中或在物品中,C9-C14全氟羧酸及其盐类的总浓度大于或等于25ppm,或C9-C14全氟羧酸相关物质总浓度大于或等于260ppm时,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2017年6月,PFOA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C9-C14 PFCA主要用作四氟乙烯乳液聚合的乳化剂,也用作金属表面蚀刻改进剂以及用于从废气中脱除氧化氮,在很多用途上和PFOA相似,所以自然而然成了PFOA的最佳替代材料。然而,C9-C14 PFCAs被归类为PBT(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和vPvB(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物质),在自然环境条件下不能发生降解,并且因其具有很好的水解性,还可以在大气和水环境中长距离的迁移。久而久之,这些物质将无处不在。因此,2017年10月6日,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和德国联邦环境管理部联合向ECHA提交卷宗,提议限制C9-C14 PFCAs(全氟羧酸),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在物质、混合物或者物品中的使用。

 

注意 

该草案一旦通过,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8项将被以下内容替代: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第二栏

限制条件

XX.

 

分子式为CnF2n+1-C(=O)OH的直链和支链全氟羧酸,其中n=8,9,10,11,12或13(即C9-C14  PFCAs),包括其盐类和任何组合;

 

任何含有全氟集团,分子式CnF2n+1-,直接连在另一个碳原子上,其中n=8, 9,  10, 11,12, 13的C9-C14全氟羧酸相关物质,包括其任何组合;

 

任何含有全氟集团,分子式CnF2n+1-不直接连在另一个碳原子上,其中n= 9,  10, 11,12, 13或14作为结构元素之一的C9-C14全氟羧酸相关物质,包括其任何组合。

 

以下物质不属于本范围:

—分子式为CnF2n+1-X,其中X=F,Cl或Br,n= 9,  10, 11,12, 13,14,包括任何组合;

—分子式为CnF2n+1-C(=O)OX' ,其中n>13且X’=任何基团,包

括盐类。

1.【法规生效后18个月】起,该物质本身不得制造及投放市场。

2.【法规生效后18个月】起,不得将物质用于或在以下产品中投放市场:

(a) 作为另一物质的组分;

(b) 混合物;

(c) 物品。

除非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s及其盐类的总浓度小于25 ppb,或C9-C14  PFCAs相关物质的总浓度小于260 ppb。

3. 第1条及第 2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该物质作为生产含碳链小于等于6个原子的含氟化合物不可避免的副产品而产生;

(b) 将被用于或正被用作运输分离中间体的物质,假如其符合本法规第18(4)条中第(a)到(f)点。

4. 自2023年7月4日起,第2条将适用于以下产品:

(i) 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液体伤害的防油防水纺织品;

(ii) 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的制造,用于生产:

—高性能耐腐蚀气体滤膜、水滤膜和医用纺织品用滤膜;

—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

—能够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微粒泄漏的工业密封剂。

5. 在不与第2条冲突的情况下,2025年7月4日前,C9-C14全氟羧酸、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允许用于以下产品:

(i) 半导体制造业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ii) 用于胶片的感光涂层;

(iii) 侵入式和植入式医疗器械;

(iv) 已安装在移动或固定系统中用于抑制液体燃料蒸汽和液体燃料火灾(B级火灾)的灭火泡沫,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测试,除非其释放物能被控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仅允许在可控制所有释放物的场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的灭火泡沫;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s、其盐类及其相关物质的灭火泡沫库存应按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U) 2019/1021第5条管理。

6. 第2(c)条不适用于【法规生效后18个月】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7. 第2条不适用于压力式定量气雾装置的罐内涂层,直到【法规生效后7年】。

8. 第2(c)条自2023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

(a) 半导体本身;

(b) 半成品或成品电子设备中的半导体。

9. 第2(c)条自2030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成品电子设备的配件或替换件中使用的半导体。

10. 直到【限制条款生效后36个月】为止,以下产品类别中使用的含全氟丙氧基或全氟甲氧基的全氟聚合物中第2条所指的C9-C14 PFCAs总浓度应为2000 ppb:PTFE细粉,含氟弹性体和水分散体。从【限制条款生效后36个月】起,C9-C14全氟羧酸总浓度应小于400ppb。此条不适用于第2(c)条中提及的物品。

11. 就本条而言,C9-C14全氟羧酸相关物质是指根据分子结构被认为有降解或转换为C9-C14全氟羧酸的潜在可能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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