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ROHS3.0的这个说法从去年就有人在问这个了,那么究竟是什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整个ROHS的演化过程吧...
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一下ROHS1.0:
1.RoHS1.0指令自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核心内容包括:
要求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中不得含有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6种有害物质。
2.第一次修订:
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8月19日的修订决议2005/618/EC中对‘不得含有’做了进一步规定:
明确指出限制对象是产品中所有的均质材料(不能机械拆分成不同材料的材料),并对每种物质提出最大允许质量百分比浓度要求。
3.RoHS1.0涵盖的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指:
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用电器
3.IT和通讯设备
4.消费产品
5.照明设备
6.电子和电气工具(不包括大型工业工具)
7.玩具、休闲和动力设备
8.自动售货机
4.RoHS1.0指令限制使用的6种有毒有害物质限值:
物质名称 | 限制标准(mg/kg) |
铅(Pb) | 1000 |
镉(Cd) | 100 |
汞(Hg) | 1000 |
六价铬(Cr(VI)) | 1000 |
多溴联苯(PBBs) | 1000 |
多溴联苯醚(PBDEs) | 1000 |
**1 mg/kg = 1 ppm (百万分之一)**
再来看看RoHS2.0指令介绍(2011/65/EU)
2011年7月1日,2011/65/EU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最新修订指令自2011年7月21日生效,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将新指令转换成国内法律。并于2013年1月2日开始实施。
原指令2005/95/EC(RoHS1.0)自2013年1月3日废止
RoHS2.0主要修订内容
1、管控产品范围的修订:
RoHS2.0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工业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2、限用物质清单的修订:
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2015/863对RoHS2.0(2011/65/EU)附录II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列入RoHS2.0附录II中。新增的4种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值均是0.1%(1000ppm),与之前提出的4项优先评估物质不同的是删除了六溴环十二烷(HBCDD),增加了DIBP作为管控物质。
3、豁免机制的修订:
采纳现有的豁免条款并对医疗和监控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长有效期:
1.2002/95/EC管控的8大类产品及第11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5年;
2.第8类与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7年。
(2011/65/EU附录III)
那么看到这里,有些人又在问ROHS3.0是什么鬼?好吧,其实根本不存在ROHS3.0的说法,根据上述ROHS整个指令历程的演变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有些人会搞出一个ROHS3.0出来:
RoHS1.0(2002/95/EC)也就是第一期的版本、RoHS2.0(2011/65/EU)是第二期修订的版本、所谓的RoHS3.0(2011/65/EU&(EU)2015/863)即是RoHS2.0原有基础上进行扩充。
所以,RoHS3.0说法是错误的,RoHS指令并没有出第三个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