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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电池法规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了新电池法的提议草案, 废除欧盟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 实施方式由“指令”变为“法规”,以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变得可持续,高性能和安全。该法规拟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电池指令除部分条款外将从2023年7月1日起不再有效。

 

背景

 

自2006年以来,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均由欧盟现行电池指令进行监管,但该监管仅包括寿命终止阶段,且欧盟目前没有其他对电池生产和使用阶段进行管控的法律规定。考虑到社会经济条件,技术发展,市场和电池使用情况的变化,必须对该质量零进行现代化改造。

 

新电池法实施方式拟由“指令”转为“法规

 

新电池法拟不在沿用之前“指令”的管控方式,而改为“法规”,从而实现欧盟范围内的协调一致,避免因各成员国制定的废物收集和回收措施不一致导致的监管框架冲突,也减少指令转化导致的时间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确保所有成员国可以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履行义务。

 

新电池法拟调整适用范围

 

新法规草案仍将适用于所有电池,无论其是否被安装在其他产品上,但将电池重新划分为以下四类,将电动汽车电池从工业电池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类进行管控:

 

    -便携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是指密封的,质量小于5kg的,非设计供工业用途,既不是汽车电池也不是电动汽车电池的任何电池。

 

    -汽车电池(Automotive batteries), 是指仅用于汽车启动,照明,点火的任何电池

 

    -电动汽车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 是指专门设计用于为公路运输的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任何电池

 

    -工业电池(Industrial Batteries), 是指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他电池。

 

新电池法管控要求的变更

 

    新电池法草案拟对以下方面提出强制性要求:

 

    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

 

1.1 有害物质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的汞和镉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进行了更新。

 

    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物质或类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1. CAS号:7439-97-6

    EC号:231-106-7

    及其化合物

1.电池(无论是否装入电器中)所含的汞(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005%.

2.2000/53/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均质材料中的汞(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1%。

2镉

CAS号:7440-43-9

EC号:231-152-8及其化合物

1,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装入电器中)所含的镉(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02%.

2.第1点中所提及的限制不适用于打算用于以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

a)应惫和报警系统,包括应急照明;

b)医疗设备;

3.2000/53/EC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均质材料中的隔(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1%;

4.第3点中所提及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2000/53/EC指令附件1获得免的车辆。

    此外,新电池法草案还要求委员会在发现电池中使用或存在物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时,通过授权法新增限制物质。

 


1.2 碳足迹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新增碳足迹要求,具体如下:

时间线管控要求

2024年7月1日

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应包含根据授权法起草的碳足述声明
2026年1月1日加贴表明该电池碳足迹性能等级(carbon footprint performance class)的标签,并在技术文档中说明申明的碳足迹以及碳足迹性能等级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授权法案计算的
2027年7月1日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证明生命周期碳足迹值低于授权法病设定的最大限制。


1.3 再生原材料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钴、铅、锂、镍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增加了再生原材料的要求,并要求从20217年1月1日起,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包含关于电池活性材料中存在的从废弃物中回收的钴、铅、锂和镍的含量,最低回收含量要求以下:

时间线电池活性材料中再生原材料的含量
2030年1月1日≧12%≧85%≧4%≧4%
2035年1月1日≧20%≧85%≧10%≧2%

1.4. 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分别从2027年和2026年其符合授权法案中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具体如下:

电池类型
时间线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
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2027年1月1日

(1)电池容量,电池在特定条件下可传递的电荷;

(2)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最短平均持续时间,最短平均放电时间(取决于电池类型);

(3)保质期(延迟的放电性能),超出规定的时间段和特定条件下,最小平均持续时间的相对减少;

(4)循环寿命(对于可充电电池),超出预先设定的充放电循环次数后的电池容量;

(5)耐泄漏性,即防止电解液、气体或其他材料意外泄漏的效果(不良,良或优)

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

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

车电池

2026年1月1日

(1)额定容量(Ah)和容量衰减(%);

(2)功率(W)和功率衰减(%);

(3)内部电阻(Ω)和内部电阻增加(%);

(4)能量循环效革及其衰减(%)

(5)在设计条件下的预期寿命。

    此外,从法规生效后12个月其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包含相关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值。

 

    同时2030年12月31日之前,欧盟委员会还将评估逐步淘汰不可充电的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

 

1.5. 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

 

    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

 

1.6 安全要求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说明其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包括其通过新法规草案附件V所列安全参数的数据。

 

2. 标签和信息要求

 

2.1. 标签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更新了对标签的要求, 新标签要求将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a)基本信息:2027年1月1日起,应在电池上附有含电池基本信息的标签,包括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化学组成,成铅,镉,汞意外的有害物质,关键原材料等8项内容;

 

    (b)容量信息:2027年1月1日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

 

  (c)分开收集符号:2023年7月1日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

 

  (d)超限物质化学符:2023年7月1日起,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应在分开收集符号下方标注超限物质的化学符号

 

  (e)二维码:电池还应附有二维码标签


  (f)CE标签:新电池法草案还要求电池在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签。

 

2.2. 信息要求

 

    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包括一个用于决定电池健康和预期寿命状态数据的电池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参数:

 

  (1)剩余容量

 

  (2)整体容量衰减

 

  (3)剩余功率容量和功率衰减

 

  (4)剩余循环效率

 

  (5)实际散热需求

 

  (6)自放电率演变

 

  (7)欧姆电阻和/或电化学阻抗

 

  (8)电池的生产日期和投入使用的日期

 

  (9)能量吞吐量

 

  (10)容量吞吐量

 

3. 电池废弃物管理要求

 

3.1 延伸的生产者责任

 

    电池的生产者应在各成员国指定的主管当局完成注册,并获得注册号。其余延伸的生产者责任包括:组织废电池的收集,以及安排随后的运输、再利用、再制造、处理和回收,包括投放成员国市场的电池;促进电池的分开收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提供包括报废信息在内的电池信息,履行以上责任的费用。

 

3.2 新收集率

 

    新电池法草案为便携式电池指定了新的收集率要求,即:

 

    -到2023年12月31日,45%

 

    -到2025年12月31日,65%

 

    -到2023年12月31日,70%

 

3.3 回收率和材料回收目标

 

    回收效率:


    材料回收水平


4. 电子信息交换

 

4.1 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新电池法草案拟于2026年1月1日建立一个通用的电池信息的电子交换系统,该系统将包含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信息,包括:

 

公众可访问的信息,例如电池制造商,电池类型,生产地和日期等18项内容

 

仅供许可的经济运营者和委员会访问的信息,例如电池组分的详细信息,拆解信息等4项内容

 

仅供市场监管机构和委员会访问的信息,例如证明符合本法规的测试报告结果等内容

 

4.2 电池护照

 

    2026年1月1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电池护照应链接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中的关于此电池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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