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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能效条例 (EU) 2021/340和(EU) 2021/341对电子显示器能效条例的修订

欧盟在2021年-02-26发布了能效条例(EU) 2021/340和(EU) 2021/341,对众多产品的能效条例做了修订,其中就包括电子显示器的能效标签条例(EU) 2019/2013和能效要求条例(EU) 2019/2021。

(EU) 2021/340对电子显示器能效标签条例(EU) 2019/2013的修订内容如下:

1. 更新了章节1第2条第(g)点的描述,明确了零部件和组件的定义,作为终端产品零部件的电子显示器不适用(EU) 2019/2013;
2. 更正了章节2第10点HiNA定义的引用描述,之前是引用“(EC) No 1275/2008的章节1”,章节1是适用范围,所以引用的章节号是错误的,而章节2才是定义,已更正为“(EC) No 1275/2008的章节2”;
3. 删掉了章节2第17点“grade 1 monitor”的定义,这个定义是多余的;
4. 更新了章节3第1条第(b)点的描述,对附录V产品信息清单的参数,作了更明确的要求,需要列入产品数据库的公共地方;
5. 在附录I增加了两个定义declared values和guarantee的定义;
6. 在附录II的B部分的末尾,增加说明:应该 用附录VI表格5中的宣称工作功率和可视面积,来计算EEI;
7. 在附录III部分2第(f)条第10点的末尾,增加电子显示器不支持HDR功能时的标签说明,如下:

8.  在附录IV,插入如下第2段内容:

9. 在附录IV的末尾,增加如下:

10. 附录V产品信息表4有更新(部分截取如下):

11. 附录VI技术文件的要求有更新(部分截取如下):

12. 附录IX市场监督程序有更新(部分截取如下):

(EU) 2021/341对电子显示器能效标签条例(EU) 2019/2021的修订内容如下:
1. 更新了章节1第2条第(g)点的描述,明确了零部件和组件的定义,作为终端产品零部件的电子显示器不适用(EU) 2019/2021;
2. 增加一类不适用的产品(h) industrial displays,工业显示器不适用(EU) 2019/2021;
3. 更新章节2 第(15)条专业显示器的定义,更新后的定义如下:
4. 章节2增加第(21)条工业显示器的定义,如下:


5. XX章节4的第2段内容更新如下:

6. 章节6的第2和第3段内容更新如下:

7. 增加章节12的内容,如果在2020-11-01之前,没有相同型号或类似型号进入市场,那么在2020-11-01到2021-02-28之间符合(EU) 2019/2021的型号应该认为符合(EC) No 642/2009:

8. 附录I第(5)点microLED display的定义更新,如下:

9. 附录I增加第(38), (39)和(40)点宣称值,HD分辨率和UHD分辨率的定义,如下:

10. 附录II条款A,表格1前面最后一句后增加如下一段:

11. 附录II条款A表格1更新为如下表格:

12. 附录III增加了测量参数的参考和备注,以及参考标准;
13. 插入Annex IIIa过渡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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