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销售无再制造标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行为,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相关问题
1.《办法》第五条中,对再制造企业提出的各项要求,请问是否需要再制造企业完成特定的认证或通过特定的检测,来保证企业的相关资质?
2.《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了国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请问目前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试点是否已经结束?根据新发布的《办法》是否国内所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都需要施加《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中附件一的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
3.《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再制造企业应采用GB/T 32007建立再制造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请问这是否代表对再制造企业强制要求采用GB/T 32007?即,以条码或RFID等方式可以追溯到GB/T 32007中要求的基本数据结构?
环资司 解答
1.《办法》提出对再制造企业实行规范管理,不设定行政许可。鼓励再制造企业开展相关认证。
2.“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是指《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志,该标志此前仅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再制造试点企业,目前试点以外的企业也可以使用。但要注意的是,该标志仅能用于公益宣传,不得作为产品质量保障的证明。
3.《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再制造企业应采用GB/T 32007建立再制造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是代表对再制造企业强制要求采用GB/T 32007,需要以条码或RFID等方式可以追溯到GB/T 32007中要求的基本数据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