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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附件Ⅳ首次新增邻苯豁免条款

2021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EU) 2021/1980、(EU) 2021/1979和(EU) 2021/1978指令,修订了RoHS指令(2011/65/EU)附件Ⅳ(针对医疗设备和监测控制设备)的豁免条款,新增了第45、46和47三项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豁免。在此次更新之前,欧盟RoHS指令中并没有适用于第8类医疗设备的邻苯二甲酸酯豁免条款,此次更新填补了这一空白,相关的医疗设备企业拥有了寻找替代材料的过渡期。

新增豁免条款如下:

条款

豁免

豁免有效期

45

用于分析人体体液和/或透析液的离子选择性电极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2028年7月21日

46

磁共振成像(MRI)探测器线圈的塑料组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2024年1月1日

47

从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回收并用于维修或翻新的零部件及其附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前提是重复使用发生在经过审核的封闭的B2B的回收系统中,并且部件的每次重复使用都已通知消费者

2028年7月21日

注:豁免,是指电子产品中某些材料可以暂时不符合RoHS指令的限量要求。RoHS2.0指令豁免清单分别列于2011/65/EU的附件Ⅲ和Ⅳ中,其中附件Ⅳ是专门针对医疗和监测控制设备应用的豁免条款,附件Ⅲ则是针对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应用的豁免条款。

 最长豁免有效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2)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 III 中所列的豁免,对于附件 I 中1-7,10 ,11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5年,第8和9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对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 IV 中所列的豁免,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豁免延期申请规则-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

在更新决定出台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

豁免撤销过渡期规则-2011/65/EU Article 5(6)

 当一个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者一个豁免被撤消,该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最迟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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