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欧盟委员会批准和发布了有关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的法规(EU) 2022/1616,并废除了法规(EC) No 282/2008。新法规已于2022年10月10日生效。
法规要求:从2024年10月10日起,塑料废弃物收集和预处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获得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认证。从2024年10月10日起,须由实验室对净化过程的输入批次和输出批次进行分析和测试以确定污染水平。
适用范围
本法规制定了有关以下方面的规则:
与食品接触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投放市场(即食品接触材料(FCMs)框架法规(EC) No 1935/2004第1(2)条范围中的塑料材料和物品,且其含有源自废弃物的塑料,或由废弃物制成的塑料);
生产与食品接触的再生塑料材料的再生技术、工艺和装置的开发和运行;
使用或意图使用与食品接触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
对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的要求
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仅当其在制造过程中,满足了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
符合塑料食品接触法规(EU) No 10/2011的第II章(成分要求)、第III章(对某些材料和物品的特定要求)和第V章(迁移限值要求);
使用了本法规附录I所列出的“合适的再生技术”(suitable recycling technology)进行制造,或使用了本法规第IV章所述的“新型再生技术”(novel technology)进行制造;
该再生塑料的制造已在欧盟注册处(Union register)上注册。且该制造的授权再生工艺的状态不是“被中止”或“被撤销”。
法规对使用 “合适的再生技术”的制造过程,以及对使用“新型再生技术”的制造过程,具有详细的要求。
现时,附录I中列出“合适的再生技术”具体有两种,分别为:(1)对消费后PET进行物理再生(post-consumer mechanical PET recycling)和(2)闭环可控再生(recycling from product loops which are in a closed and controlled chain)。前者的每个单独的流程都须获得授权,但不需要具备再生计划(recycling scheme)。后者无须每个单独的流程都需要获得授权,但须具备再生计划。
法规还规定了有关塑料再生和使用再生塑料以下方面的一般要求:
收集和预处理
净化
后期处理和使用
再生计划的运作
其中,收集和预处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获得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认证(从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
对文件、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再生塑料、再生塑料材料及物品的各个批次,应具备有关其品质的单一文件或记录。并且应通过唯一的编号和其所来源的制造阶段的名称来进行识别。
投放市场的再生塑料,应附有符合本法规第29条规定的符合性声明(DoC,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交付给加工厂(converter)的再生塑料容器上,应贴有标签。
标签上应显示FCMs框架法规(EC)第1935/2004号附录II中的符号:
并在其之后,附有以下符号和信息:
符号,以及再生塑料所用的净化装置的注册号;
符号,并在其之后附有批号;
再生成分的重量百分比;
若最终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中,所含的再生成分的重量百分比低于100%,则标示其再生成分的最大重量百分比;以及
当第2段中提到的声明提供了额外的说明时,则须标示ISO 7000中,参考号为1641的符号:
法规规定了标签上的最小字体尺寸要求。
过渡期
1. 基于“合适的再生技术”的再生工艺,所获得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若本法规要求对再生工艺进行单独授权,且(1)申请人已按法规(EC) No 282/2008第5条的要求,向主管官方部门提交了有效的申请,或(2)在2023年7月10日或之前按本法规第17(1)条或第22(1)条提交了申请,在申请人撤回其申请之前,或者在欧盟委员会作出通过或拒绝授权再生工艺的决定前,可以投放市场;
2.本法规认为不合适的再生技术的再生工艺,所获得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只能继续投放市场直至2023年7月10日。除非它们是由以开发“新型再生技术”为目的的再生装置所制造而成。
更多信息,请参阅:
(1) 欧盟委员会关于食品接触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的专题网站
(2) 欧盟注册处(Union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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